擔任垃圾車清潔隊員的17歲陳姓男子,4年前清晨和擔任垃圾車駕駛的父親,一起駕車到台中市五權七街路邊收垃圾,卻遭1名張姓男子酒駕撞上,致陳男左小腿重傷截肢,如今須以義肢代步,他以公司沒提供安全配備、在職教育為由,向任職的綠野環保科技公司求償,但法官審酌,陳未穿公司提供的反光背心、帽,也應負擔25%責任。
法官審酌,陳因這場車禍,原可獲得醫療費、工作損失、精神損失等共計644萬元,但他沒有穿上公司提供的反光背心、帽,認定陳應負擔肇事責任25%,僅能得到483萬元,扣除陳男先前已領取的保險金、張男和解金等計271萬元,所以綠野公司應再賠償陳男211萬元。
台中地院同時指出,綠野公司只提供工作人員反光背心、帽,但是沒有提供交通錐、防護柵欄等阻絕、防撞的設備,陳父也沒有將垃圾車緊鄰路邊停靠,而是停在道路中央,所以公司和違規停車的陳父共同負擔15%,酒駕張男負擔60%。
張男酒駕部分,被依過失傷害至重傷罪判刑8月,因與陳男以420萬元達成和解,所以緩刑2年。不過截至目前為止,張男僅支付給陳男現金47萬元、保險金79萬元。(鄧玉瑩/台中報導)